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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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特点 创新路径 全面提升律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3日来源: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马安骏
 
 
一、正确分析律师管理工作的特点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仅仅懂得矛盾的普遍性是不够的,因为现实存在的矛盾都有其特殊性。认识事物的特点,是认识事物的基础,也是正确地解决矛盾的关键。律师管理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矛盾,并形成了与其他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正确的深刻认识这些特点,才能较好地把握律师管理工作的规律。
第一、律师管理工作的普遍性  
  管理是人类最古老、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活动。可以说,自从有了组织、有了社会,也就有了管理。管理贯穿在一切社会活动中,存在于社会活动的一切方面和一切领域,凡是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就有管理活动的存在。律师制度是随着国家与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律师的出现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律师管理工作的普遍性,说明管理活动渗透在律师事业的发展过程之中,管理是律师工作中最实际、最经常、最大量,涉及面最广的工作。
  律师管理工作普遍性的特点告诉人们,其一,管理活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有了律师,就有了管理。离开了管理,人类社会全部生活就不能正常进行,律师工作就不能有效展开。因此,律师管理工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对律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地加以解决。牢固树立抓好管理是本职、不抓管理是失职,抓不好管理不称职的观念,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其二,管理活动是一种对象性活动。一方面,因为人类的任何集体活动必须有管理。另一方面,任何管理都必须依附于人们一定的社会活动之中,以其他某一具体的社会活动作为自己的“载体”,所以,律师管理工作应当渗透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之中,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依法管理,有效管理,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其三,管理活动是一种目的性活动。管理是为了调节和改善各种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使他们能够相互适应,按事物自身固有的规律性,在整体上处于最佳功能状态。这样,律师管理工作就要精心谋划,精细做事,以扎实的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律师的积极性,使律师工作始终朝着优化的方向发展,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第二、律师管理工作的组织性
  管理的组织性,一方面,指的是管理活动总是通过一定的组织进行的,这种组织是由进行管理活动的人所组成的一个有序结构。组织既是管理的主体,因为管理都是由一定的组织机构去进行的。同时,组织又是管理的对象,因为管理者都是对一定组织的管理,孤立的个人,离开了一定组织的人,是无所谓管理的。另一方面,指的是管理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组织活动。前者指的是静态的组织性,它表现为一种有序的组织形式;后者指的是动态的组织性,它表现为一种能动的组织职能。1980年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法律标志;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中国律师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里程碑;而2007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则是中国律师制度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这三部法律,是律师管理工作组织性的根本依据。
  律师管理工作的组织性,是组织功能的表现。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的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的社会生活,是通过各种组织实现的,整个人类社会,就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组织是通过群体努力完成特定目标的社会创造物。律师组织具有实体性。律师是律师组织的基础要素,以人为中心,使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合理地配合为一体,再加上这种合理配合的相对稳定的关系与运行机制,就形成了律师组织的模式。律师组织之所以能够建立和发展,是因为有共同的特定目标在召唤。律师组织具有专业性与系统性。同时,律师组织还具有程序性。律师组织的活动不同于各种自发的活动,是有目的、有控制、有节奏地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这种有条不紊的程序性出于律师组织的内在本质规定,也是律师组织的结构关系所要求的。
第三、律师管理工作的政治性
  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部律师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事实证明,运用国家的公权力,在短期内迅速恢复重建了律师制度。1996年的律师法,将律师的身份改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修改后的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强调了“三个维护”的职业使命。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性文献。文件指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提法,体现了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更加科学、合理。
  现在,仍然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称为新社会组织。实际上,应当清楚地看到,律师事务所不是一般的专业技术性组织,而是政治功能很强的组织。律师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在我国,法治说到底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这一根本政治任务服务的。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由我国宪法、法律和国情决定的,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律师担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主义的神圣职责。同时,法律与政治在事实和内在逻辑上的密切关系是客观存在而非人为构建的。从法律本身的产生和存在来说,政治乃是其根本性的基础。从法律的实际内容来看,从古到今,无论是西方世界各国还是东方世界各国,在法律制度体系中,与政治活动及其过程直接相关的法律占了非常大的比例,特别是宪法,从政治的层面看,乃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整个公共权力及其制度架构的核心构成与重要支撑。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彼此应和与互动看,可以把法律看作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即法律以其规范化、权威化、标准化的要求表达着政治的诉求;而政治的诉求一旦改变或者消失,将直接导致法律的改变或者消失。
  因此,应当关注与重视法律管理工作的政治性,不仅要做好经常性、程序性的管理工作,更要从政治上把关定向,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认识我国国情,正确认识我国的传统文化、正确认识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坚决抵制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律师队伍的渗透,始终坚持律师管理工作的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律师管理工作的思想性
  美国有一个著名的管理学家说过:所谓企业管理,最终就是人的管理。人的管理,就是企业管理的代名词。企业的管理是如此,律师的管理工作也是如此。
  律师管理工作的对象是什么?说到底是律师,是律师的思想、立场、观点和方法。律师管理工作就是通过主体的努力,改变或者巩固律师的思想、观点、立场及其行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的一切行动都是受思想支配的,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人的思想支配行为的规律,决定了管理工作离不开人的思想。客观存在的事物之所以成为管理的对象,都是由于人的创造和活动。所以说,律师管理工作管理的是人,是人的思想。
  探讨律师管理工作的思想性,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实际工作中,这是一个明显的薄弱环节。要大力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律师队伍建设的根本,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律师,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第五、律师管理工作的层次性
  管理层次是指组织纵向结构的等级,它实际体现着组织的纵向分工和各个等级层次不同的管理职能。管理层次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组织事务中有抽象与具体、根本性与非根本性之分。管理层次受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管理幅度、组织的纵向职能和组织效率的要求,以及工作内容和特性、工作基础和条件、组织环境和组织状况等。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管理幅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管理层次的多少,从而对组织结构形式产生影响,形成不同的管理模式。
  纵观国外律师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管理模式:一种是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如英国。英国律师协会理事会享有普遍权力制定管理律师的职业活动和行为规则,包括对取得律师资格的限制;控制其成员之间的活动与行为;控制其成员对于当事人以及一般公众的行为等。第二种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的律师协会管理体制,如德国。在德国,律师组织是律师协会和由各州律师协会共同组成的联邦最高律师协会,受联邦司法部长的指导和监督。州司法机关对律师协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第三种是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与法院或者特别设定的机构的监督结合。如美国。在美国,分权制衡思想在律师的监督管理上体现得较为充分。
  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进程。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20世纪90年代初期律师机构改革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出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两结合的管理体制,由律师法确定下来。我国的律师协会分为两级,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全国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的规定,上至司法部,下至县区司法局都设有律师管理机构,对律师工作都有自己的管理职责。
  虽然不同层次管理的职能各有侧重,但无论哪个层次,都是整体的一部分,都是系统的组成不可缺少的。所以,律师管理工作必须有牢固的全局观念,积极认真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当前,尤其要强调的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切实履行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律师协会要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履行好促进行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权益、加强执业监督的职责,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第六、律师管理工作的创新性
  在特定的时空条件和管理事务的意义上,管理具有相对稳定的形态和方式。但是,管理在本质上具有不断创新的特性。美国管理学家E.戴尔在其所著的《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指出:“如果管理人员只限于继续做那些过去已经做过的事情,那么,即使外部条件和各种资源都得到充分利用,他的组织充其量也不过是一个墨守成规的组织。……因此,我们可以把创新称作管理人员的一种正式职能。”管理的创新性,来源于管理的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来源于管理方式的变化。这些变化会为管理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动力;也只有创新,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律师管理工作的创新,离不开律师事业的发展问题。
  中国的律师是从什么时候起源的呢?简单地说,律师制度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中国有律师活动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律师制度肇始于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修律运动。1906年,沈家本作为清朝修订法律大臣支持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同时通过颁布法律,建立新的司法制度。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同时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律师制度。从1955年开始,全国各地很多县市都开展了律师工作,逐步建立起律师队伍。1956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明确规定了律师工作机构、性质、任务等。到1957年,全国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机构,我省也成立了湖北省律师协会筹备会,成立了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律顾问处22个,专职律师59人。当时的律师制度是以苏联为模本的,主要特点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律师统一在法律顾问处任职。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运动扩大化开始,律师制度首当其冲被彻底否定,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律师制度走过了恢复重建的30多年历程。恢复重建的过程,是一个改革、创新、发展的过程。时至今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律师制度的法律不断完善,队伍不断扩大,执业组织形式和执业律师类型不断丰富,职能作用不断发挥。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经过30多年的恢复重建,在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的基础上,已经步入了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当前,律师事业面临新的发展阶段。因此,要把律师管理工作的改革创新当作一个系统工程,律师管理工作应当是一门科学,作为一门科学,就不是经验形态,而是理论形态。要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律师管理工作,要进行律师管理工作方法、形式、手段的创新。在一定意义上说,管理活动的过程,都是一定方法在其中发挥作用的过程。恰当的管理方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注重开展双向交流,拓展工作空间,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要进行律师管理工作机制创新,逐步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动态预测分析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科学的考评和激励机制,以及政策扶持和保障机制。律师管理工作的创新,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这是创新的重要前提。要勤于学习和思考,只有在学习新事物中才能找到新办法、新规律。要勇于实践,务求实效。列宁说过,一个纲领,不如一个实际行动。建立和完善律师管理工作的科学体系,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
二、辩证把握律师管理工作的内容
律师管理工作,内容非常丰富,在各个不同的阶段,都有不同的工作重点。从规范、科学的角度,对律师管理工作宏观的带共性的重点内容进行辩证梳理,有利于理顺律师管理工作的内在逻辑关系,有利于调理工作思路,有利于把握工作规律,有利于抓好工作落实。
第一,抓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管理
中央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协要把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直接领导(指导)、基层党组织建在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齐抓共管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格局。这个工作格局同以前的“地方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律师协会党组织全面参与、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的直接领导责任,解决了以前律师行业党建领导关系不顺畅的关键问题。对于这样一个新的领导体制和责任机制,要认真学习,具体研究,务求落实。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管理,要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思想建设。要突出律师特点,结合律师思想实际,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一致。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管理,要以“五个基本”(健全基本组织、建设基本队伍、开展基本活动、完善基本制度、落实基本保障)、“七个体系”(组织领导体系、服务群众体系、宣传教育体系、民主管理体系、和谐稳定体系、激励保障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为主线,巩固和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做到“应建尽建”、“应派尽派”。探索建立律师基层党组织与管理层重大问题协商沟通机制,积极履行支持、参与、保证、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群组织统筹建设,配套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管理,要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群众评价好、发展业绩好和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为目标,服务中心,立足本职,采用公开承诺、定期讲评、群众评议、检查总结、评选表彰等方式,激发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力,努力把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转化为社会组织的创新优势、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管理,要抓好经常性党务工作的落实。指导律师基层党组织创新“三会一课”的内容、形式和载体,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活跃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建立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有计划地吸收优秀青年律师和业务骨干入党。关心律师党员的政治进步,为党员律师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坚持强化基层,打牢基础,把党的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形成上级党组织服务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服务律师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律师党员服务人民群众的生动局面。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保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找准律师党建与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结合点,创新律师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
 第二,抓好律师队伍建设的管理
 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要求、总目标,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把律师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
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作为根本。以“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主题,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丰富生动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寓教于学,寓教于乐,牢牢把握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旗帜鲜明,理直气壮,毫不动摇地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促使广大律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依法履行职责使命,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把业务素质建设作为基础。业务素质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前提。律师运用渊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才能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贡献力量。因此,应以提高律师业务素质为重点,完善培训体系,健全培训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培训工作,帮助律师掌握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增强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的本领。同时,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进程来看,伴随着现代工业、现代企业、现代交易、现代管理的发展,现代法律服务的需求空间是非常巨大的。在知识产权服务、房地产服务、金融证券服务、上市公司服务等方面,采用论坛等形式,加强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适应现代法律服务的变化和需求。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律师行业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培训计划,建立律师人才专家库。适应对外开放的需求,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眼光、精通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律师人才。以此带动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律师职业是一项特殊的职业,这一职业要求律师必须严格自律,保持其应有的诚实、公正的品格,维护律师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律师职业道德属于自律性的管理标准,要求律师自觉遵守,靠律师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约束。从管理的角度来说,要加强以“严格执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和律师诚信公约制度,完善律师诚信执业评价,加强监督和查处惩戒,使广大律师努力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和示范者。大力加强律师行业作风建设,持之以恒地抓好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律师执业纪律,建立健全行业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律师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抓好律所建设的管理
我国的律师业处于成长期,律师事务所建设的管理是律师业发展的基础性环节。
我省律师事务所建设的管理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涌现了像今天律师事务所这样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所、强所。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很多制约其推行现代管理的障碍。主要表现在旧观念的影响。从最初的国办所起步,到后来的合作所,现在的合伙所、个人所,形式上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和进步,但在观念上尚无法完全摆脱旧体制的阴影,与之紧密相随的旧观念普遍存在。许多律所重视既得利益、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用短浅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重视个人实力,忽视团队合作,团队合力无法形成;重视业绩增长,忽视管理,无暇顾及律所管理或不用心律所管理;重视使用人才,忽视培养人才,使不少律所丢失了作为一个执业机构应有的凝聚力。二是分配机制不合理。分配机制涉及的是律师的切身利益,又与律所管理密切相关,已成为律所管理改革的难点。三是薄弱的律所文化建设。毋容置疑,专业业绩是衡量律所能力的重要标准,但是一个律所的生存和发展好比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谁能想象一个没有文化积累的国家能够长期发展并最终成为世界强国!四是紧缺的律所现代管理人才。目前律所的管理大多由合伙律师兼任,但是合伙律师本身忙于业务,用于管理的时间和精力非常有限,不能满足律所高效管理的要求。
推进律师事务所建设的管理,要明确管理的基本标准。基本标准是在某一时期内用自己的努力所期望并且可以达到的预先确定的结果,是组织进行管理的根本,也是管理活动中各种矛盾的集中点和各种管理关系的综合表现。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客观规律和主观需要的统一体。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的基本标准,一是稳定。稳定指的是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在整体上处于一种相互适应的协调状态,保持发展的形势和趋势不变。保持稳定,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来说至关重要。二是有序。有序是指管理系统中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过程中有规则的、有秩序的状态和运动趋势。通过管理,使律所的资源要素、市场要素和服务要素达到和谐统一。三是发展。如果一个律所不发展,就意味着落后,落后就要被淘汰。管理是协调整合活动,其实质是促使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向日益优化的方向发展,在整体上处于最佳功能状态。通过管理活动,使律所的建设沿着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健康成长。
  推进律师事务所建设的管理,要严格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行业最基层的组织单元,律所内部管理健全有效,是律所建设的关键环节。一个律所要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进一步发展,说得简单一点,就是要赢得客户。首先要获得客户的选择,然后留住客户。客户在挑选律所时,往往最关心的是律所的信誉以及律所的专业性。所以,律所必须要有强烈的管理意识。律所内部管理,以完善重大决策、人员管理、风险控制、质量控制、收益分配等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指标,落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职责,形成共识,更新观念,寻求突破,把握机遇,努力在现代法律服务市场上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
  推进律师事务所建设的管理,要加强律所文化建设,形成律所的核心价值观。当前,律所的文化建设和核心价值建设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律师缺少归属感,律所人员组织结构自然松散,管理难以推行,缺乏团队凝聚力。文化是自然地、长期地积淀下来的,它处于相对稳定的存在状态。文化是一个广泛的概念,这里主要是指教育、科技、道德、心理习惯等影响着管理系统的各种文化条件的总体。教育是决定管理组织人员素质的重要因素;任何组织都必须在科技现代化中寻求发展机遇;道德是在一定伦理思想指导下人们行为所体现的情感、风格、情操、信念等的综合体;心理集中表现为人们一定的价值取向。律所的文化建设,一是导向性,发挥正确的引领、激励作用;二是适应性,与上级要求和律所环境相适应;三是全面性,有利于律师人格、智力、体力、能力、创造力的全面发展;四是求实性,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五是拓展性,充分利用一切有效资源,拓展律所发展空间。有了属于自己律所的文化底蕴,就会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形成特有的律师执业精神风貌,这是管理发挥作用的基础,也是律所长盛不衰的根基。
律师管理工作的内容千头万绪,但必须抓住律师行业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律所建设这三个重点,党的建设是根本,队伍建设是关键,律所建设是基础。抓住了根本、关键和基础,就能形成工作主线,通过主线带动和整合其他工作内容,始终掌握工作的主导权。
 三、科学选择律师管理工作的路径
    推动全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分析律师管理工作的特点,把握律师管理工作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但不是全部。还必须科学选择律师管理工作的路径,探讨规律,务求实效,在努力提升律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上下功夫,这样才能促进全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律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主要包括科学计划、科学组织、科学调控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科学计划
 马克思在论述人的意识时说过,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他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建筑师在头脑中建筑房屋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计划的过程。计划指的是管理主体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认识管理系统和环境诸要素的客观性质、运动规律及与主体的价值关系,并将这种认识成果转化为未来实践活动的行动方案。计划的本质,是管理认识的反映、选择和建构活动的辩证统一。反映是基础,选择是手段,建构是目的,它们的相互作用构成了未来实践活动的目标及行动方案。强调计划的科学性,因为计划是实践的前提,是建立在认识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运动规律基础之上的行动方案。增强计划的科学性,要防止计划的不确定性、随意性和盲目性。
 科学计划,要正确地确定目标。计划的类型是有差别的,但计划的内容大致上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分析现状、确定目标、方案选择、实施准备、保障措施等方面。首先要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地分析律师管理工作所面临的现状,包括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发现那些与管理系统密切相关的、对全局有影响的问题,对问题的性质、特点、范围等给予明确的界定,把握问题的本质。分析现状是为了确定管理目标,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就要确定标准、时限、手段、措施,这些因素的综合就是管理的具体目标。在目标确定上,应当看到,湖北的律师工作尽管有进步,有成绩,但总体地位还不高。各地还缺少有品牌的大所、强所,缺少有实力的领军人物。应当结合实际,拿出具体措施,致力于争创一流。方案选择包括设计方案、评价方案和优化选择等,对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方案最好地最有把握地实现目标。计划方案应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适应,与法律法规相适应,与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相适应。要与基层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回应律师的愿望和关切。
 科学计划,要学会审时度势。任何成功的管理,都是追求时效的管理。时间是管理系统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管理时间和其它资源相比,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时间具有一维性,它一去不复返,人们既不能阻止时间前进,也不能将它倒转。所以,律师管理工作计划要讲究时效,顺时而进。管理时序表现了时间流转的方向性,不能随意颠倒。律师管理工作要科学分配时间,必须先行的工作提前安排,同时进行的同步安排,可以结合的有机安排,可以缓冲的往后安排,实现管理时间的最佳组合。如司法部安排的党建工作、警示教育、创先争优等,都是大项工作,要求高、时间紧。厅党委把这几项工作结合起来,以创先争优为载体,通过创先争优促进党建工作和警示教育,达到了工作计划安排的科学组合。要保持管理时间的弹性,使时间有可调节的余地,建立良好的管理时效结构。律师管理工作计划还要把握时机,趁时而上。《兵经百篇》中说:“有智而迟,人将先计;见而不决,人将先发;发而不敏;人将先收。难得者时,易失者机。”意思是说,有智谋而迟疑不决,别人就会先谋算你;发现机会而犹豫不决,别人就会先发制你;虽然先发,但行动不快,别人也会先得其利。难得的是时间,容易失去的是机会。律师管理工作要趁时而上,因时而动,节约时间,提高效率,不断提高管理活动的价值。同时,要认真研究一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情势对律师工作的影响,做到把握大势,顺应趋势,谋势而动,趁势而为,因势利导,以取得最好的效果。
 第二,科学组织
 科学组织实施是通过一定的管理机构来实现管理主体对管理客体的现实的变革,使律师管理工作由观念形态转化为外部现实状态的过程。组织实施就是贯彻落实,是对执行力的实际检验。
 科学组织实施是进一步理清思路的过程。好的律师管理工作计划付诸实施,要有一个正确的清晰的工作思路。理清思路,要坚持吃透“上情”与摸透“下情”的辩证统一。“上情”是共性的,“下情”是个性的。坚持贯彻上级指示精神与联系本单位实际相结合,既要很好地领会上级精神,也要客观地看待本单位的优势和不足,将“上情”与“下情”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必须在领会上级精神上动脑筋,在掌握本单位实际情况上花气力,在搞好结合上做文章,把任务理清楚,把阶段分清楚,把办法想清楚,做到全局在脑,主次分明,统筹兼顾,逐项落实。当前,在全省律师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线,以党建带所建,以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创先争优为载体,以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为目标,推动湖北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科学组织实施是协调力量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协调力量就是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在一个组织中,这一部分人与那一部分人,这个部门与那个部门之间,矛盾总是经常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冲突也是常见的现象。这就需要管理者及时进行协调,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冲突。在管理活动中,经常发生的就是合作冲突问题,对“结合部”和“边缘性”工作,引导相关部门主动协作,密切配合,搞好“大合唱”。另外就是分工冲突问题,要做到分工合理,顾及到各业务部门的编制结构和各类人员的能力,分配适量的任务指标,防止和避免苦乐不均。再一个是思想冲突,要着重于思想认识上的协调,用大道理管小道理,严格掌握政策。还有一个是心理冲突,带有明显的情绪、意气等心理色彩。管理者应当疏导对立情绪,平衡心理状态,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当前,要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强化管理力量,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这是协调力量的基础。
科学组织实施是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辩证统一的过程。落实一项计划,必须在着眼全局和整体的同时,善于抓住重点。抓住重点环节带动整个链条,是列宁提出的一个著名论点。突出重点,前提是敏锐地发现和判断重点,科学地认识和确定在诸多工作中,哪项工作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主导地位。否则,就会在千头万绪的客观事物面前无所作为。解决重点问题,对重点问题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直至主要矛盾得到彻底解决。同时,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抓重点带一般,用一般促重点,确保计划全面落实。在律师工作管理过程中,对健全律师执业准入机制、律师执业状况评价机制、律师执业奖惩机制、行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加大工作力度,以此带动律师管理工作不断发展。对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律师工作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扶持保障、律师人才培养选用等难点问题,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努力为律师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科学组织实施是建立健全责任制的过程。列宁曾经说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列宁全集》第36卷第554页)组织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健全工作责任制。首先是领导责任制。由于领导居于关乎全局的地位,是责任制的第一承担者,必须对全面完成计划负责。领导带头实行责任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影响和带动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其次是部门责任制。部门化是组织管理的一个重要原理,是实行工作责任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再次是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部门责任制的基础,关系着整个责任制的成效。省政府提出,以部门为主体,处室为平台,岗位为基础,大力推进能力建设,基本要求是:科级公务员对本职工作应知应会,处级公务员成为行家里手,厅级公务员成为专家权威。当然,工作责任制不是万能的,要注意做好相关工作,尤其要抓好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增强做好律师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科学组织实施是充分体现领导管理艺术的过程。领导被认为是统率组织成员实现组织目标的基本保证,发挥着指挥、协调和激励的作用。律师管理工作要关注战略管理问题。战略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集中研究有关组织未来发展方向的战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战略是管理艺术的灵魂和纲领。律师管理工作运用战略管理,要立足本职,胸怀全局,综观天下大势,谋全局,谋长远。从战略的高度,应当思考如何面对国内外法律服务业的挑战,走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道路,提高核心竞争力;应当思考如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律师业贯穿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广阔舞台;应当思考如何为党委政府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成为党委政府高度信赖的队伍,努力打造湖北律师工作的精品、亮点,构建湖北律师工作的新高地。律师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更新管理理念,先理后管,又理又管,重点在理。在“说理难、难说理”的今天,讲道理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说理要因人而异,要寓理于事,要情理交融。要承认差别,因人因时因地做好工作。律师管理工作要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尊重律师、关心律师、爱护律师,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三,科学调控
律师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调控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完整的管理过程。一旦计划付诸实施,调控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作为管理职能之一的调控工作,是指衡量和纠正组织成员所进行的各项活动,以保证实际进程与计划相适应的管理活动。计划是调控的基础,调控是保证计划实施的手段。
 调控的原则,一是反映计划。当偏差超越了计划所允许的范围,就应采取实际的纠偏措施,将系统重新引入预期的轨道。二是关注关键点。事实上,控制了关键点,也就控制了全局。律师管理工作在不同时期、不同单位、不同地点有着不同的关键点,选择关键点体现了一种工作和管理艺术。去年,就全省范围而言,把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有影响法律事务的指导协调作为关键点,成功处置了外地律师在湖北代理的武汉东西湖区农工退地纠纷案、某高校教师痴迷“法轮功”“维权”案、恩施青龙电站移民安置补偿案、武穴“11.7”故意伤害新疆人案以及大冶输血感染艾滋病群体赔偿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了律师的社会形象。三是例外原则,灵活应对,始终保持律师管理工作按计划健康发展。
调控的优化,其一,调控应当是及时的,及时发现偏差,及时纠正偏差。调控的及时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及时获取信息,同时在原因分析、措施制定和执行等方面保持很高的工作效率。在这方面,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其二,调控应当是灵活的。社会环境错综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如果没有一个灵活的系统应对出现的变化,就很难实现预期的目的。其三,调控应当是行动的。在实际工作中,调控如果不能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实际行动,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其四,调控应当是客观的。调控的客观性要求尽可能提供无偏见的、详细的、可以被证实和理解的信息,要求尽可能地将衡量指标加以量化,量化的程度越高,调控起来就越有利,越规范。去年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文件发了,要求提了,执行起来办法不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厅党委提出了“十个一”的工作措施,及时在省直、黄冈、荆门召开了三个现场推进会,使全省律师行业的创先争优活动有声有色,受到司法部和省委指导小组办公室的肯定。
律师工作管理的计划、组织、调控,在逻辑上是依次展开、步步推进,在实践上是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并由此形成了管理的循环往复、不断发展的运动过程。